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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体育考18分被父亲刺死,父亲为何不构成杀人罪?

时间:2023-02-08 21:19:53    来源:刘京梅律师

近日,四川绵阳。13岁的儿子体育考试只考了18分,父亲得知后气得用武士刀吓唬他,不料发生意外刺伤儿子。最终孩子因伤势过重,失血过多离开人世。

男子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儿子3岁时,因出轨被妻子发现导致离婚。杨某离婚后没有再婚,而是选择独自抚养孩子,一心想将儿子教育成才。为此,他特地从外地到了四川绵阳陪儿子读书。

某天,杨某参加视频家长会,得知儿子体育只考了18分。气愤不已的杨某训斥儿子:“你语文考不好就算了,怎么连体育都能这么差?你肯定是偷懒了!”


【资料图】

委屈的儿子大声说:“我在好好学啊!你老是说我不好好学!”听到如此狡辩的杨某更加生气了,一怒之下拿起柜子上的武士刀,要求儿子必须说出考差的原因,“要不就戳你两下!”不料比划中,刀子刺中孩子的肚子。

回过神来的杨某赶紧用毛巾包扎儿子的伤口,并拨打了120电话,又把儿子背下楼等待救护车,但孩子终因失血过多不幸去世。

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孩子的身上留有陈旧伤痕,是杨某之前两次用武士刀吓唬孩子造成的。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并根据其犯罪情节、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判定杨某有期徒刑12年。

对于杨某为何会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有部分网友不理解,认为难道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一、杨某为何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说自己只是想吓唬一下孩子,但是失手刺中了儿子。作为一个成年人,杨某拿着那么长的武士刀对着孩子比划,应当知道可能会造成儿子因此受伤。在这个清晰认识下,杨某却仍然拿刀对孩子比划,其主观上对于是否伤害到孩子是抱着间接故意的心态,即伤到或者不伤到都无所谓的态度。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人并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所以,在杨某的主观心态不是过失而是故意的情形下,不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杨某为何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却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对于被害人身体健康的伤害,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杨某不太可能具有剥夺儿子生命的主观故意。从事发后他积极采取措施,包括拨打120电话,背儿子下楼等待救援等等,都显示出孩子的死亡超出了他的预计,其没有杀害儿子的故意。但是,通过杨某的供述内容分析,其主观上有通过伤害儿子身体健康的方式,来实现教育儿子的目的,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只具有故意伤害的目的,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则即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构成的也是故意伤害罪,只是需要加重处罚。所以,杨某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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