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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家媒体报道,近日,AI诈骗呈多发频发态势。“骗子”通常使用AI程序筛选被害人,利用声音合成、AI技术换脸,佯装亲友或同事骗取财物。例如,在一起使用智能AI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福州市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郭先生10分钟内被骗430万元。骗子使用AI程序筛选被害人,利用声音合成、AI技术换脸,佯装亲友或同事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无疑构成诈骗罪。但是,此类案例中存在的疑问是,行为人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刑法应当如何规制网络爬虫技术、AI技术的不当应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如何防范此类诈骗行为?
脸部信息、声音信息等是公民敏感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购买、收受、交换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脸部信息、声音信息等,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以及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脸部信息、声音信息等向他人提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应当适度规制网络爬虫技术、AI技术的不当应用。利用网络爬虫技术从公开的网络数据爬取公民个人脸部信息、声音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利用AI技术对爬取的信息根据特定场景进行深度合成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还存在广泛争议。由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规定为前提,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深度合成技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环节的合法性尚未明确清晰的界限,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亦未形成统一认识。当然,AI换脸和拟声技术“本身既非善,亦非恶,它既可以用于善,也可以用于恶,它本身不包含任何观念”。刑法对其规制应当审慎,把握好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点。
公民个人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日常生活中,公民应当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下载陌生软件,不要过度公开或分享动图、视频等。对于“亲友”通过视频或语音“借钱”,要进行多种方式验证确认身份。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应当及时报警。(李运才系贵州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教授,吴晓系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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